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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0-00040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师市内民办非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30日

咨询电话

6359017

投诉电话

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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