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250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住建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四十九条 (二)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2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四十九条 (四)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3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四十九条 (六)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4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5 | 行政奖励 |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6 | 行政奖励 |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7 | 行政征收 | 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8 | 行政征收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兰州军区及西北五省人民政府[2009]153号)第23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9 | 行政征收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自治区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47号) | 住建局建管科 |
10 | 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第二款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2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3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4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三) 第六条(三)【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4条第二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16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一)【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7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 | 行政检查 |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1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2 | 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活动的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4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3 | 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4 | 行政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5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一条(一)(二)(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6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附属设施竣工验收监督 | 【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 第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7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 【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8 | 行政检查 |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 第二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30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和其他单位实施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指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 第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31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2 | 其他类 | 房屋安全鉴定 | 【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第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3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第18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4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5 | 其他类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 【规范性文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6 | 其他 |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 第二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37 | 行政许可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8 | 行政许可 |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热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9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40 | 行政许可 | 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计规范的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4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42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43 | 其他类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44 | 行政处罚 |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五十条(六)第六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45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五十四条(六)第七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4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4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4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三)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十八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4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四) | 住建局住建科 |
5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五) | 住建局住建科 |
5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六) | 住建局住建科 |
5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七)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5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55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5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5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5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二)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五十四(四)第七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5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三)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四)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五)【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六)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七) | 住建局住建科 |
6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八) | 住建局住建科 |
65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一)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6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四)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7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72 | 行政处罚 | 对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73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74 | 行政处罚 |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77 | 行政处罚 | 对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8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三)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一)(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8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六) | 住建局建管科 |
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七)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一)(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8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八) | 住建局建管科 |
8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7号)第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8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88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三)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8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9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2 | 行政处罚 |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4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四)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八)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5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六)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六)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二)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二)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三)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第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9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一)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二)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三)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四)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一)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对 | 住建局建管科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一)(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七)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 | 住建局建管科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二)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3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六) | 住建局建管科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七) | 住建局建管科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二)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四) 第二十九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五)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5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六) | 住建局建管科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一)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二)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四)第三十一条以下罚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五)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七)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一)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四)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五)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三)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四)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六) | 住建局建管科 |
1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1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三)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四)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7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生活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一)【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1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三)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七条(三)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6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四)第三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十四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十四条(七) | 住建局建管科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0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五)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六)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七)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八)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0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十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未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未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二条(三)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14 | 行政处罚 | 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2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五) | 住建局建管科 |
23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3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4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4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24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24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24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47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未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4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5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52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254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房预售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一)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255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房预售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一)第六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56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房预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未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三)第六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57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房预售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四)第六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60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61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26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三) | 住建局住建科 |
26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五) | 住建局住建科 |
26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六) | 住建局住建科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七) | 住建局住建科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八) | 住建局住建科 |
270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房屋已经预售或者设定他项权,建造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者不协助预购人同时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一)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二)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三)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四)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79 | 行政处罚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8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28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三) | 住建局住建科 |
285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86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87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289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三) | 住建局住建科 |
290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四) | 住建局住建科 |
291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五) | 住建局住建科 |
29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9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一) | 住建局住建科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二) | 住建局住建科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三) | 住建局住建科 |
29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四) | 住建局住建科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五) | 住建局住建科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29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三)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四)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五)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六)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七)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八)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九)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十)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8 | 行政处罚 | 对分支机构名称未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一)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09 | 行政处罚 |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不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二)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三)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分支机构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四)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分支机构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五)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七)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5 | 行政处罚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1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四)第五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2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五) | 住建局住建科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六)第五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2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八)第五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3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2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32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3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一) | 住建局建管科 |
33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二) | 住建局建管科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三) | 住建局建管科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四) | 住建局建管科 |
3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35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三) | 住建局建管科(人防办) |
3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3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师市住建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