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50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的、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的、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警告、没收、暂扣、吊销:执行处罚决定。 | ||
实施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违法违规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25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