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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48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警告、没收、暂扣、吊销:执行处罚决定。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机构住建局建管科
实施对象违法违规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2625投诉电话0997-63526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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