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48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警告、没收、暂扣、吊销:执行处罚决定。 | ||
实施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违法违规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25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