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46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人防工程报拆除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25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