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9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立项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
实施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防空警报设施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25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