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1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施工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7018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