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29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事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做好解释、说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直接关系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相关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要求听证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应向申请人出具《施工许可证》,告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7日 | 承诺时限 | 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7018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