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0-0011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权力事项名称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通知或立案查处。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开展后督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