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hbj-2020-0011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权力事项名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通知或立案查处。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开展后督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局承办机构业务科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5723投诉电话0997-4615730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