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3-0001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
关键词: |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
以师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在师市范围内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因开发土地、矿藏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 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具体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拟定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以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依法对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承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生态及其他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12369”信访投诉平台日常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环境信访的现场和调查处理。承担上级批转的生态环境案件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拟定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安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