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2t-2021-00043 | 发布机构: | 二团 |
生成日期: | 2021-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强制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2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 | 行政强制 |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4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5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6 | 行政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7 | 行政强制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社会事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