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2t-2021-00039 | 发布机构: | 二团 |
生成日期: | 2021-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裁决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经济发展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