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208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财政局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7--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金融办) | 承办机构 | 财政局 (金融办) |
实施对象 | 融资担保公司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8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061 | 投诉电话 | 0997-635006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