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glj-2020-00029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9年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日办结 |
咨询电话 | 0997-6377021 | 投诉电话 | 1231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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