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glj-2020-00024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发现有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违法当事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日办结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69 | 投诉电话 | 1231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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