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l-2026-00040 | 发布机构: | 残疾人联合会 |
|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师市2026年第6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文件精神,规范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使用管理,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残疾人竞赛奖励补助、残疾人技能培训补助、残疾人教育补助、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使用的残保金由师市残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管理要求,立足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突出保障重点,合理申报年度项目。由各团镇、乡、街道上报预算需求,经师市残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统一汇总报师市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残联部门年初预算。
第六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指对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残疾人就业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师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6.按规定时间和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1至2级《残疾人证》或持有1至3级《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予以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一)。
2.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统计表、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花名册(需列明安置残疾人姓名、证件信息、就业岗位、入职时间等完整信息)。
3.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6.全年在职员工工资表复印件。
7.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系统出具的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师市残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审核。师市残联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3.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七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指对具有师市户籍的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局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者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
2.在师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房产证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其他就业创业形式,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自主创业补助。同一残疾人创办不同行业市场主体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补助;同一残疾人创办同一行业市场主体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注销后重新开业且与前一次享受补助未满3年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一)。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3.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或门面购置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向经营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指对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洗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3.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并规范内部管理;盲人按摩经营场所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标准。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歇业、停业、注销后重新开业或者异地开业的,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本项补助。
2.已受过补助的从业盲人离职后再在盲人按摩机构就业的,5年内不得作为申领此项补助的从业人数重复申报。
3.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补助标准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0000元的标准,分两年进行,每年补助50%。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本项补助与第七条规定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材料
1.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1)补助申请表(一)。
(2)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或门面购置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1)补助申请表(一)。
(2)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或门面购置证明复印件。
(3)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残疾员工名单。
(4)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6)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全年在职员工工资表复印件。
(8)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向经营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指对师市辖区内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厂或场所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庇护工厂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每名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合法经营的,按安置规模给予奖励补助。其中,安置残疾人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5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安置残疾人10~1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8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安置残疾20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10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机构场地租金补助、无障碍改造补助、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助等。
(三)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一)。
2.辅助性就业相关说明材料。
3.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与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员工工资表复印件、残疾员工名单。
6.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经营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条 残疾人竞赛奖励补助,指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兵团级、师市级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体育文化竞赛、运动会,获奖的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奖励补助及综合补助。
(一)奖励补助标准
1.国际级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20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16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2.国家级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3.兵团级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4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六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4.师市级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二)综合补助标准
经选拔或师市残联推荐参加国际及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举办的各类赛事的残疾人参赛人员,比赛期间及为备赛而参加相关系统组织的集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含往返行程期间,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和往返车船票补助(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上级部门有相关补助的,从其标准且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二)。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3.参加比赛或集训的通知文件。
4.参加比赛获得的名次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比赛或集训往返车船票。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残疾人技能培训补助,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兵团级、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相关培训的非公职人员培训补助。
经选拔或师市残联及各团镇、乡、街道残联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兵团级、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相关培训的非公职人员,活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含往返行程期间,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和往返车船票补助(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上级部门有相关补助的,从其标准且不再重复享受。
(一)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二)。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3.参加培训的通知文件。
4.参加培训往返车船票。
(二)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补助,指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于当年被录取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给予的定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且正式缴费入学。
(二)补助标准
按规定对每名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一次性学费补助2000元。兵团残联已给予补助的,师市残联不再重复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补助申请表(二)。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3.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及入学缴费凭证。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由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团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师市残联审核。
3.复审。师市残联对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4.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指残疾等级评定医疗机构对出行困难的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开展个性化上门残疾等级评定服务,给予医疗机构相应补助。
(一)补助对象
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上门残疾等级评定医疗机构。
(二)补助标准
对于评定为精神、智力、重度残疾的,给予医疗机构每人150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上门评残人员明细表。
2.上门评残补助费用汇总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费用发票。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上门残疾等级评定服务后,向师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师市残联对申报资格、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审核部门予以告知。
3.发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外,其他旨在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相关政策,按规定予以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师市正在实施的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且明确由师市残保金列支的相关政策,继续由师市残保金予以保障,确保政策连续性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无遗漏。
(二)上级正在实行的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且明确需师市残保金予以配套的相关政策,继续由师市残保金予以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三)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旨在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而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推介会、展能活动、文体活动、就业宣传、访企拓岗、组织残疾人创业孵化、现场观摩学习等,由师市残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按财政预算编制流程予以预算保障。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保障
第十五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师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师市残联负责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受理审核等工作;沟通协调师市人社、财政等单位主动获取社保、安置核定、工商注册等关键信息用于比对审核,提高协作效率;做好档案管理和监督执行等工作。师市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与氛围营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共识。师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政策兑现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师市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指导、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规范用工;共享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相关信息,核实残疾申请人就业状态、培训情况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师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督促整改问题,强化资金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共享征管数据等工作。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师市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配合审核与检查,提供真实用工与薪酬数据。各部门间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比对共享。
第十七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地残联登记申报补助、奖励资金,所属地残联受理初审合格后,由师市残联汇总审核,报师市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残联部门年初预算,于次年发放。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政策扶持资格,追回资金并纳入信用管理,失信单位或个人不得再申请补助奖励政策。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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