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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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解读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各级地方总体应急预案也将自上而下全面跟进修订完善。国家应急预案体系是一个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成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有机整体和复杂系统。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纲要,处在贯通上下、牵动全局的重要节点位置,起着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必须牢牢抓住总体应急预案这个牛鼻子,持续牵引和带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与总体应急预案衔接融合,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措施,以总体应急预案来牵引和撬动整个应急预案体系乃至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发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由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并由相关支撑性文件提供支持的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总体预案》明确提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据此,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党中央首次明确将各级党委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纳入国家应急预案体系,标志着一个更加系统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得以建立,更加凸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复杂网络结构特征。
张伟:
将党的领导贯穿《国家总体预案》始终
张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05年国务院制定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并以之为核心推动构建我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时隔近20年,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发布,是我国应急预案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的一个重要节点。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总引领。中国共产党是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领域各方面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更是中国最大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在国家治理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对于应急管理领域,在决策效率、资源调配、整体规划等方面有更高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尤其重要。而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制度的综合运用和重要载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应有之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各项原则理念的基本支撑。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原则理念不断丰富、清晰,推动建立健全了有典型中国特色和优势的新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比如,坚持“两个至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两个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把应急管理纳入国家安全整体范畴、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强调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将应急管理同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突出预防为主,等等。这些原则理念不仅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且也写入了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成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总体性要求。这些原则理念为《国家总体预案》提出了更高标准,贯彻落实起来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很高的方向把控能力。由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融入到应急预案体系,才能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来展开,推动《国家总体预案》有效落实。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使得《国家总体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更加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要求,我国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案编制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领域新制修订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普遍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总体要求,比如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向社会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因此,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始终,提升了《国家总体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在精神内核和具体条文规定上的衔接水平。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国家总体预案》的总体性要求,而且由点到面、点面结合,贯穿到《国家总体预案》各环节全过程。《国家总体预案》通过这些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规定,有利于突出应急管理体制在统一指挥上的优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在综合协调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及时有效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经验总结。
《国家总体预案》加强了中央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从制度立意上看,《国家总体预案》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应有之义。原《国家总体预案》是由国务院印发,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经党中央审批、审定。审批程序的变化,凸显了《国家总体预案》的重要性,反映了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集中体现。2024年初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就此明确规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
在国家层面组织指挥体系上,《国家总体预案》规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党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必要时,中央可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同时,明确了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例如,明确由中央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在采取具体措施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需要给予支援支持。当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总体预案》明确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将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决策,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面,可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中央宣传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必要时,中央可批准新成立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国家总体预案》加强了地方党委的领导。在地方层面的指挥体制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由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时,可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从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这也成为本次《国家总体预案》修订的一个亮点。实际上,在《国家总体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各个环节,如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细化应急响应制度、指挥协调、组织力量、调集资源、信息发布、宣布应急结束、善后处置、调查评估、预案宣传、预案培训、责任追究等,除了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应的职责要求,还赋予了各级地方党委及其部门相应的职责要求。
《国家总体预案》强化了对地方党委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近年来,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和有关党政干部具体责任,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8年《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而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在“责任与奖惩”部分,明确把责任追究和监督范围从“政”扩展到了“党政”。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突出强化地方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实,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
另外,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做了明确界定和扩展,将各级党委及县级以上党委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纳入应急预案体系,为各地各部门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重要方式之一,要求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制修订中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明确的方向标,是一个基本的政治要求。同时,毋庸讳言,应急预案建设当前还普遍存在着诸多障碍弊端,急需不断破解。在制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更高层面、以更大决心和力度革除积弊,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詹承豫:
与法律体系充分衔接
系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保障
詹承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安全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正式修订出台。202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国家总体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应急管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二者内容规定充分衔接、目标定位相互补充,系统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了法律规范和预案引领的协同功能。
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容上充分衔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
一是将加强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后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作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除了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其部门的应急流程及响应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责任等,将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落在实处。
二是强化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内容进一步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应急管理体制提出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文件指导精神。国家层面,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明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中央网信办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协调处置职责。地方层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是明确了分级响应和属地责任。《国家总体预案》明确了“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工作体系”,细化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等要求。同时,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的创新规定,明确“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并授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四是细化了预警响应和处置措施。《国家总体预案》修订更加重视风险监测与预警,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预警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四个环节加强预警制度建设,规定了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或特定区域网络通信、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预警响应措施,又为预警响应环节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符合《行政强制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从顶层制度设计来看,《国家总体预案》对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发挥政策引导功能,《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进一步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两者在功能定位上形成了相互补充。
一是战略引领与制度运行相呼应。《国家总体预案》体现了新形势下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总体规划,起到对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引领作用,是指导实践的规范性指引;《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规范性行为与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为制度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响应措施与权责分配相衔接。《国家总体预案》旨在规范各级党委、政府的应急流程、响应级别、资源整合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则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组织等各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规范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两者共同促进了突发事件响应措施与权责分配的有机衔接。
三是党的领导与多元参与相协调。《国家总体预案》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并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应急流程及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进一步规范了包括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权利义务,形成突发事件应对的系统性协同联动格局。
四是灵活应对与刚性约束相补充。《国家总体预案》侧重提升突发事件应对科学性和应对能力,具有明确的情景导向,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和修订提供指引,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突发事件应对法》则通过规范多元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权利和义务,突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刚性约束,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是底线思维与安全保障相支撑。《国家总体预案》进一步凸显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底线思维,明确要求“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提升极端情景下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及针对性。《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强调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以极端情景下应急能力支撑了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国家总体预案》的修订内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最新规定充分衔接,功能定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互补充,在顶层规划上加强制度保障。《国家总体预案》作为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此次修订不仅推动应急预案体系的优化完善、强化各级各类预案的衔接、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同时更好地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责任体系、优化响应流程、强化措施保障,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思维,规范应急管理流程,增强应急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构建了系统的制度支撑。
李湖生:
全面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李湖生,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充分吸取近些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度设计的要求,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细化完善了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对于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尽可能早预警、早防范、早准备、早处置,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要求。
关于预警制度,2005年版的《国家总体预案》中仅规定了“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关要求,没有规定预警发布后各方的响应措施,缺乏预警“叫应”机制。
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有了很大提升,但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该采取哪些预警响应措施,在各级政府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中往往缺乏刚性规定和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预警信息发布后,特别是“红色”预警时,没有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紧急避险、人员疏散和必要的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风险防范措施,以致出现一些本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能真正起到“预警”作用,教训十分深刻。
在此次《国家总体预案》修订时,对“监测与预警”部分进行了细化,对于“预警”,详细规定了预警级别划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预警响应措施和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等全过程的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预警响应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突发事件应对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这是基于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律性认识,目的是避免响应过度或响应不足,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将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分级混淆的突出问题。因为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对其进行应对所需资源与能力也就存在差异,因而需要根据分级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响应层级和需要调用的资源。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分级”,既相互衔接又有很大不同:一是反映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的“事件分级”,通常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四个等级;二是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的“分级负责”,即明确由不同层级的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应对,通常是由县级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市级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省级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超出省级应对能力或者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时,由国家层面(党中央、国务院)负责组织指挥应对;三是某一责任主体在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响应分级”,例如,国家层面通常分为一、二、三、四级响应(一级最高),地方层面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不简单要求分为四级,体现的是所动用的应急资源与突发事件严重程度之间的“相称性”。例如,对于发生在县域范围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县级党委和政府通常需要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最高级别)开展先期处置,而不是坐等上级党委和政府按应对责任来启动应急响应;而在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时,也应该根据需要调动资源的不同,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005年版的《国家总体预案》,仅明确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响应分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国家级专项预案中,明确将“响应分级”与突发事件等级挂钩,即国家启动一级响应、省级启动二级响应、市级启动三级响应、县级启动四级响应,实际上是把“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等同起来了,导致在一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下级政府启动低等级的(如三、四级)应急响应,而上级政府反而启动高等级的(如一、二级)应急响应,出现让社会公众难以理解的响应等级“倒挂”现象。
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明确区分了“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的概念。在“分级负责”方面明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或者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划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在“响应分级”方面明确: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同时还原则规定了国家层面启动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程序和决定主体。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对“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等要求。
邓云峰:
完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邓云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充分汲取近年来应急指挥方面的实践经验教训和机构改革成果,健全应急指挥体制,完善了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国家总体预案》分别在“指挥协调”和“人力资源”中规范了现场指挥机构和救援力量之间的关系与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明确规定了现场指挥机构对所有进入现场救援力量的统一调度权。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应对处置过程中到场救援力量通常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现有行政法规或者预案一般要求到场各方力量、组织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2022年6月发布并施行的《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试行)》中对我国军队参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等进行了系统规范。《国家总体预案》中新增了“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的内容。相关表述一方面规定现场指挥机构具有统一调度权,对象限定在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力量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的复杂性,避免多头指挥或者各行其是现象。
二是明确提出到场救援力量相互协调联动的要求。进入现场的资源力量不只是简单听从调度,需要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力量效能,将“单打独斗”转变为“抱团取暖”,补齐各自短板,形成整体合力。《国家总体预案》中针对军队应急力量,要求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针对社会救援力量,要求完善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规范引导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针对各类应急队伍,要求健全协作配合机制;针对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要求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相关要求有利于在现场真正建立起“一盘棋”机制,相互衔接配合,必要时相互组合和融合,实现协调联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实现应急救援行动目标。
总体上,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改进了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指挥协调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建立“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各地方各方面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集中统一、上下协同、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
王宏伟:
我国应对巨灾大难的经验集成
王宏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异常繁重。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的新征程上,我国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黑天鹅”与“灰犀牛”叠加,加之中国式现代化是并联式现代化,必然要在同时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面对更多巨灾大难的考验。能否有效应对巨灾大难,这是衡量应急管理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是检验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表征。
2018年以来,我国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持续推动改革创新,锚定急难险重任务,聚焦打大仗、打硬仗、打恶仗,实现了体制之变、机制之变、力量之变和成效之变,强力推动提升应对巨灾大难的能力。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的总体性制度安排,其内容充分体现了应急管理领域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有效固化了我国应对巨灾大难的经验,有力指导全国应对巨灾大难能力提升。
《国家总体预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不仅权威性更强,而且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的总体要求。《国家总体预案》通篇体现了党政同责的理念,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为预案编制的主体和应急组织指挥主体。《国家总体预案》还规定,“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这是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全面领导的具象化表现,对强化灾难来临时的现场统一指挥具有重要作用。
巨灾大难的演进并不是中规中矩地遵循线性发展的路径,而是表现出非线性的快速扩散、不规则波动的特征。世界各国的应急管理将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和分级,以此作为标定应急目标的横纵坐标和开展应急资源配置的依据。《国家总体预案》明确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30多小类,并对突发事件分级作出原则性要求,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中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另行规定。
巨灾大难具有非常规性:一方面,巨灾大难往往表现为灾害链或事故链,一类突发事件往往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多种突发事件叠加交织;另一方面,巨灾大难往往不是逐级递进,而是快速地演进、升级。巨灾大难的发生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应急指挥人员难以按部就班地照章行事,从容精准地调度配置力量资源。
《国家总体预案》摸准巨灾大难非线性演进的脉搏,并给出靶向性的因应之策:在横向上,强调“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在纵向上,规定“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同时,《国家总体预案》强调,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地方应结合实际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应对突发事件要体现响应措施的适当性,同时避免响应不足和响应过度。但是,巨灾大难表现极端性强,往往不按常理“出牌”。为此,《国家总体预案》特别强调,“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的扩散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巨灾大难往往具有跨界性。《国家总体预案》强调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平时,相邻地区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急时,动态调整、升级指挥协调规格。
应对巨灾大难,绝不能仅仅依靠应急管理部门一家之力。满足瞬间膨胀的应急峰值需求,呼唤着规模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快速调集与有力支撑。为此,应急准备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各方力量和资源,构建庞大的协力共治保障网络。为此,《国家总体预案》给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四、提升巨灾大难应对的有序性
五、完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六、夯实应急管理的基层基础
李雪峰:
提高预案演练效能
李雪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预案演练是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完善体系,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专设“预案演练”一节,强调“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这一要求明确了对各有关方面开展预案演练工作的任务要求,对我国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意义重大。落实该要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预案演练工作的认识,加大预案演练力度,完善预案演练保障,提高预案演练效能。
许真:
高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许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应急分会秘书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出台《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对于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予以明确,为各级各部门全面系统地开展全风险、全领域、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指明了工作方向、压实了各环节责任。
《国家总体预案》对于全面强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各类事件应对效能,具有总纲性指导意义。切实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深刻反思和总结评估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切实提升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一、加紧推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二、清晰界定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三、灵活设定事件分级响应制度
《国家总体预案》中规定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十分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与旧版《国家总体预案》相比,最大的区别和创新提升是事件级别不再与其应急响应级别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由各级党委政府响应主体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响应级别。例如,旧版《国家总体预案》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级启动Ⅰ级响应,重大事件由省级启动Ⅱ级响应。相应地,国家卫生专项预案中明确规定: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二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在新冠疫情应对初期,有的省份据此启动二级响应引发社会舆情和质疑。实际工作中,当统筹考虑事件具体情况和本级应急资源、能力等因素来启动响应时,各级均需要更多的灵活性来启动相应层级的响应。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赋予了各层级更多的响应灵活性,规定国家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在国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中自行明确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意味着各地可以参照国家级来制定自己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四、突发事件应对的“全”“早”“快”要求
在监测中突出“全”。《国家总体预案》强调了完善监测网络、整合多种途径来源信息的要求,对多种风险源加强综合监测。只有全面报告、收集、汇总、共享和分析事件有关各项信息,后续才有可能发现事件苗头和采取处置措施。成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更依赖于对事件苗头信息的全面监测、报告和掌握。除依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外,各级政府也应拓宽信息监测渠道,建立多渠道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信息监测平台或工作机制,涵盖部门信息交换、社会机构参与、互联网信息搜索和公众主动报告等。
张鹏:
提升先期处置能力
张鹏,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基层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线和前沿战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关键所在。
为了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基层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等能力,切实抓好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防范、早处置等工作,《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专门就规范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基层组织指挥体系、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等方面内容。
这些与中办、国办2024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互衔接、目标一致、有机统一,突出了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需要一体学习研究、一体推进落实。
一、明确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总体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目前,各地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实现了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但是,基层目前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基层基础仍较薄弱,有些乡镇(街道)没有成立应急管理机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能力素质不够适应,能力作用发挥有限。通过结合《意见》关于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能力等有关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可以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组织体系建设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单位等各方职责,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高资源的整合和协同能力;完善县级、乡镇(街道)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总体预案》中对基层组织指挥机制的规定,有助于依法赋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功能区适当的综合管理权和应急处置权,有助于加强基层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指挥协调机制建设,确保应急响应机制和流程的明确性和高效性,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实施处置救援,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
二、扎实推进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国家总体预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同时强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细化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的重要抓手,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和组织等编制的基层应急预案是国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应急管理网络的基础单元。只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编制并动态修订上下衔接、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确保相关预案科学规范、联动有效,才能确保上级应急政策与资源精准下沉,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下贯通、区域协同”。
三、强化基层单位先期处置等职能作用
基层单位应急处置职能作用体现在预警发布传播、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基层应急队伍作用发挥等方面。首先,预警信息传播必须精准到位。《国家总体预案》在“监测与预警”中明确规定“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基层预警是应急响应行动的“第一哨兵”,打通预警从发布到基层“最后一公里”响应是基层应急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总体预案》提出运用综合预警信息手段进一步明确了信息传播效能的提升路径,强化了传播机制的韧性。作为制度保障与技术创新的协同,使基层预警真正成为“城市免疫系统”的重要组件。同时,《国家总体预案》专门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有关特殊场所、警报盲区、特殊时段等,提出预警措施精准到位要求,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确保预警信息覆盖无死角,精准叫应基层网络每个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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