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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2025-00012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4-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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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解读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各级地方总体应急预案也将自上而下全面跟进修订完善。国家应急预案体系是一个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组成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有机整体和复杂系统。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纲要,处在贯通上下、牵动全局的重要节点位置,起着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必须牢牢抓住总体应急预案这个牛鼻子,持续牵引和带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与总体应急预案衔接融合,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措施,以总体应急预案来牵引和撬动整个应急预案体系乃至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发展。

一、应急预案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由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并由相关支撑性文件提供支持的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总体预案》明确提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据此,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党中央首次明确将各级党委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纳入国家应急预案体系,标志着一个更加系统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得以建立,更加凸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复杂网络结构特征。

应急预案体系的复杂系统特征,决定了我们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必须跳出单一、狭隘的思维方式,坚持整体思维和系统观念,做好全局谋划和整体推进。系统论指出,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集合性、整体性、层次性、环境适应性、动态性等典型特征;当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可能会展现出各部分所不具备的全新功能或特性。提高整体应急预案的功能,要求我们科学界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在整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统筹协调各个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形成不同应急预案之间既各有重点、各具特色,又贯通融合、衔接配合的整体格局,产生1+1>2的集成优势和叠加效应。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预案体系的基本纲要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在各级应急预案体系中,总体应急预案发挥着基本纲要的重要作用。纲要通常是对全局范围内带有远景发展设想的某项工作作出的提纲挈领式的总体计划,基本纲要是其中关于总体规划和重点方向的整体性、概括性安排。《吕氏春秋》云:“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纲”是主干,“目”是从属,抓住了主干,就能带动从属、撬动枝干,全局就能盘活、理顺。正如编纂书籍或制定计划先要确定总体的框架和主要内容,然后再进行细节的补充一样,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也要首先编制好总体应急预案,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的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管理作出方向性、原则性、战略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面向具体突发事件情景或应对活动的其他应急预案和支撑性文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是应急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原则、理念等方面的综合集成。各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基本纲要定位,决定了它在各级党委、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制度安排中处在贯通上下、牵动全局的重要节点位置。一个国家的突发事件应对整体制度安排是一个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预案方案等共同构成的完整系统。总体应急预案处在贯通上下的重要节点位置,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范性、约束性与预案方案的操作性、指导性、灵活性于一体。对上,《国家总体预案》衔接和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权责配置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的总体性、原则性、方向性要求,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下,国家和地方各级总体预案指导和规范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保障、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保护等专项应急预案、基于部门职责和应对工作任务的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和推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支撑性文件把应对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实落细。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总体应急预案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化、可操作化,是对各级各类具体应急预案的综合化、集成化,它既有应急预案的典型属性特征又有超越于一般性应急预案的位序,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点。也正如此,不少国家用“突发事件应对框架”(response framework)来称呼总体应急预案。




三、以总体应急预案牵引预案体系建设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纲是基础、是核心,通过以“纲”带“目”,能达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在本级整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基本纲要定位,要求我们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必须牢牢抓住总体应急预案这个牛鼻子,把它作为关键与要害,既要不断丰富发展总体应急预案,又要发挥总体应急预案的纲举目张作用,从而以总体应急预案来牵引和撬动整个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发展,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是落实《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及时组织制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国家总体预案》就预案的编制、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惩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以《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实施为契机,同时落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自上而下启动新一轮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特别是制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使之与《国家总体预案》有机衔接。重点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各项工作做什么、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依靠什么资源做,明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职责,有针对性地瞄准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增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结构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效果针对性,不断把应急预案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突发事件应对的治理效能。
二是加强系统谋划、整体设计,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国家总体预案》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在国家层面,加强跨部门协作,发挥应急管理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职责,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应急管理部协调衔接,部门应急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径送或抄送应急管理部;在地方层面,各地参照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推广跨层级、跨地域、流域性等关联预案编制。通过切实强化各层级、各部门、各地方预案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实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全国应急预案网络,为科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充分的应急预案准备。
三是常态化“激活”总体应急预案,让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始终保持在自运行状态。《国家总体预案》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制度安排的基本定位和承上启下、贯通上下的节点作用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的低概率性,决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不会像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基于具体场景和职责任务要求的应急预案一样高频次、常态化使用。预案不仅要“有”,更要能“用”,常用常新,越用越好,在运行中持续改进效能。针对各种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概率较低,总体应急预案在编制修订完成后实际运用场景可能偏少的问题,可以在中央和地方各层级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跨军地的战略演练,构建若干“黑天鹅”事件、“灰犀牛”事件为“假想敌”,开展高强度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模拟演练压力测试,检验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总体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以此为抓手常态化“激活”总体预案、最大程度发挥总体预案的纲要牵引作用,切实让整体应急预案体系“动起来、用起来、活起来”。


张伟:

将党的领导贯穿《国家总体预案》始终



张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05年国务院制定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并以之为核心推动构建我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时隔近20年,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发布,是我国应急预案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的一个重要节点。

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无论从立意、内容还是篇幅上来看,都有很大的变化和提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是其精髓要义,也是此次修订的突出亮点,需要从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两个层面认真领会。

一、党的领导是《国家总体预案》的顶层设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总引领。中国共产党是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领域各方面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更是中国最大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在国家治理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对于应急管理领域,在决策效率、资源调配、整体规划等方面有更高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尤其重要。而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制度的综合运用和重要载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应有之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各项原则理念的基本支撑。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原则理念不断丰富、清晰,推动建立健全了有典型中国特色和优势的新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比如,坚持“两个至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两个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把应急管理纳入国家安全整体范畴、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强调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将应急管理同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突出预防为主,等等。这些原则理念不仅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且也写入了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成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总体性要求。这些原则理念为《国家总体预案》提出了更高标准,贯彻落实起来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很高的方向把控能力。由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融入到应急预案体系,才能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来展开,推动《国家总体预案》有效落实。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使得《国家总体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更加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要求,我国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案编制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领域新制修订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普遍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总体要求,比如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向社会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因此,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始终,提升了《国家总体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在精神内核和具体条文规定上的衔接水平。


二、《国家总体预案》把党的领导落实在各环节全过程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国家总体预案》的总体性要求,而且由点到面、点面结合,贯穿到《国家总体预案》各环节全过程。《国家总体预案》通过这些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规定,有利于突出应急管理体制在统一指挥上的优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在综合协调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及时有效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经验总结。

《国家总体预案》加强了中央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从制度立意上看,《国家总体预案》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应有之义。原《国家总体预案》是由国务院印发,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经党中央审批、审定。审批程序的变化,凸显了《国家总体预案》的重要性,反映了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集中体现。2024年初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就此明确规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

在国家层面组织指挥体系上,《国家总体预案》规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党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负责同志等;必要时,中央可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同时,明确了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例如,明确由中央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在采取具体措施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需要给予支援支持。当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总体预案》明确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将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决策,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面,可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中央宣传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必要时,中央可批准新成立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国家总体预案》加强了地方党委的领导。在地方层面的指挥体制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由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时,可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从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这也成为本次《国家总体预案》修订的一个亮点。实际上,在《国家总体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各个环节,如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细化应急响应制度、指挥协调、组织力量、调集资源、信息发布、宣布应急结束、善后处置、调查评估、预案宣传、预案培训、责任追究等,除了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应的职责要求,还赋予了各级地方党委及其部门相应的职责要求。

《国家总体预案》强化了对地方党委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近年来,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和有关党政干部具体责任,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8年《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而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在“责任与奖惩”部分,明确把责任追究和监督范围从“政”扩展到了“党政”。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突出强化地方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实,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

另外,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做了明确界定和扩展,将各级党委及县级以上党委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纳入应急预案体系,为各地各部门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重要方式之一,要求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制修订中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明确的方向标,是一个基本的政治要求。同时,毋庸讳言,应急预案建设当前还普遍存在着诸多障碍弊端,急需不断破解。在制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更高层面、以更大决心和力度革除积弊,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詹承豫:

与法律体系充分衔接

系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保障


詹承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安全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正式修订出台。202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国家总体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应急管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二者内容规定充分衔接、目标定位相互补充,系统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了法律规范和预案引领的协同功能。


一、《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内容与法律充分衔接

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容上充分衔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

一是将加强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后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作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除了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其部门的应急流程及响应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责任等,将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落在实处。

二是强化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内容进一步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应急管理体制提出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文件指导精神。国家层面,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明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中央网信办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协调处置职责。地方层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是明确了分级响应和属地责任。《国家总体预案》明确了“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工作体系”,细化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等要求。同时,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的创新规定,明确“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并授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四是细化了预警响应和处置措施。《国家总体预案》修订更加重视风险监测与预警,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预警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四个环节加强预警制度建设,规定了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或特定区域网络通信、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预警响应措施,又为预警响应环节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符合《行政强制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总体预案》功能定位与法律相互补充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从顶层制度设计来看,《国家总体预案》对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发挥政策引导功能,《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进一步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两者在功能定位上形成了相互补充。

一是战略引领与制度运行相呼应。《国家总体预案》体现了新形势下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总体规划,起到对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引领作用,是指导实践的规范性指引;《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规范性行为与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为制度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响应措施与权责分配相衔接。《国家总体预案》旨在规范各级党委、政府的应急流程、响应级别、资源整合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则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组织等各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规范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两者共同促进了突发事件响应措施与权责分配的有机衔接。

三是党的领导与多元参与相协调。《国家总体预案》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并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应急流程及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进一步规范了包括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权利义务,形成突发事件应对的系统性协同联动格局。

四是灵活应对与刚性约束相补充。《国家总体预案》侧重提升突发事件应对科学性和应对能力,具有明确的情景导向,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和修订提供指引,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突发事件应对法》则通过规范多元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权利和义务,突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刚性约束,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是底线思维与安全保障相支撑。《国家总体预案》进一步凸显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底线思维,明确要求“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提升极端情景下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及针对性。《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强调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以极端情景下应急能力支撑了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国家总体预案》的修订内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最新规定充分衔接,功能定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互补充,在顶层规划上加强制度保障。《国家总体预案》作为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此次修订不仅推动应急预案体系的优化完善、强化各级各类预案的衔接、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同时更好地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责任体系、优化响应流程、强化措施保障,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思维,规范应急管理流程,增强应急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构建了系统的制度支撑。



李湖生:

全面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李湖生,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充分吸取近些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度设计的要求,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细化完善了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一、《国家总体预案》完善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机制

对于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尽可能早预警、早防范、早准备、早处置,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要求。

关于预警制度,2005年版的《国家总体预案》中仅规定了“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关要求,没有规定预警发布后各方的响应措施,缺乏预警“叫应”机制。

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有了很大提升,但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该采取哪些预警响应措施,在各级政府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中往往缺乏刚性规定和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预警信息发布后,特别是“红色”预警时,没有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紧急避险、人员疏散和必要的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风险防范措施,以致出现一些本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能真正起到“预警”作用,教训十分深刻。

在此次《国家总体预案》修订时,对“监测与预警”部分进行了细化,对于“预警”,详细规定了预警级别划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预警响应措施和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等全过程的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预警响应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二、《国家总体预案》完善了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这是基于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律性认识,目的是避免响应过度或响应不足,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将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分级混淆的突出问题。因为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对其进行应对所需资源与能力也就存在差异,因而需要根据分级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响应层级和需要调用的资源。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分级”,既相互衔接又有很大不同:一是反映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的“事件分级”,通常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四个等级;二是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的“分级负责”,即明确由不同层级的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应对,通常是由县级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市级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省级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超出省级应对能力或者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时,由国家层面(党中央、国务院)负责组织指挥应对;三是某一责任主体在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响应分级”,例如,国家层面通常分为一、二、三、四级响应(一级最高),地方层面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不简单要求分为四级,体现的是所动用的应急资源与突发事件严重程度之间的“相称性”。例如,对于发生在县域范围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县级党委和政府通常需要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最高级别)开展先期处置,而不是坐等上级党委和政府按应对责任来启动应急响应;而在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时,也应该根据需要调动资源的不同,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005年版的《国家总体预案》,仅明确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响应分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国家级专项预案中,明确将“响应分级”与突发事件等级挂钩,即国家启动一级响应、省级启动二级响应、市级启动三级响应、县级启动四级响应,实际上是把“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等同起来了,导致在一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下级政府启动低等级的(如三、四级)应急响应,而上级政府反而启动高等级的(如一、二级)应急响应,出现让社会公众难以理解的响应等级“倒挂”现象。

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明确区分了“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的概念。在“分级负责”方面明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或者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划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在“响应分级”方面明确: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同时还原则规定了国家层面启动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程序和决定主体。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对“分级负责”与“响应分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等要求。



邓云峰:

健全应急指挥体制

完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邓云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充分汲取近年来应急指挥方面的实践经验教训和机构改革成果,健全应急指挥体制,完善了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一、健全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的应急指挥体制

《国家总体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中明确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指挥体制。
一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细化实化国家层面的指导协调作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成功应对一次次重大突发事件的宝贵经验,此次修订把党的全面领导作用贯彻到应对的全流程与全方位。《国家总体预案》修订前,实践中存在各级政府综合应急管理机构权威性不足,运转枢纽和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受限,综合协调能力与复杂多变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完善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新增了有关国家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的设立、负责同志的指定及其成员组成的内容,提出由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了公安部等五部门的相应职责。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反映了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理念、决心、意图和要求,是指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急行动的依据,有利于推动思想认识的统一,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国家层面综合协调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对事态发展尽早作出专业研判,有利于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等原则下强化综合协调的权威性。通过国家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或者前方指挥部加强指导,有利于提高央地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水平。
二是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全方位指导地方应急工作。属地在应对上有时间、空间和信息上的优势,“属地管理为主”要求地方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修订前的《国家总体预案》中有关地方层面的内容相对薄弱、指导性不强,实践中存在组织指挥体系衔接不顺、权责分配不均、职责不清和运转效率不高现象。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增加了应急管理责任制、设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机构等内容,明确了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地区的应对工作;明确了地方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与指挥的职责;明确了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职责。针对乡镇(街道)等,提出了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要求;针对村(社区),提出了增强组织动员能力的要求;针对相邻地区,提出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从横纵两个维度压实压细属地责任,有利于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建立起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二、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模式

《国家总体预案》在“指挥协调”中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模式”。
一是明确了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应对的责任主体。分级负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后始终坚持的工作原则之一。《国家总体预案》中提出中央地方分级指挥,根据事态初判、跨行政区域或超出行政区域应对能力三种情况,明确了负责组织指挥应对的责任主体。首先,规定原则上由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的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为较大、一般的突发事件。其次,针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规定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再次,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考虑到现代社会突发事件演化的高度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国家总体预案》中指出必要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应事发省份请求或有关部门建议,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二是明确要求中央地方分级指挥需要与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应对处置中往往涉及多层级、多区域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国家相关指挥机构有时也会参与其中。地方党委和政府也曾有现场指挥官、综合调度指挥与专业处置指挥分离等相关实践。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中明确提出“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分级指挥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为目的,注重全局性、系统性统筹,以政策、行动方案的组织策划、协调、指导、督导、资源调集等为主。专业指挥结合现场具体情况,以指挥控制有关力量完成规定的任务为目标。两者既反映战略战役战术上的层次关系,也包含后者对前者的支援支持关系。要求两者相结合,既有利于实现领导靠前指挥时指挥机构的扁平化,防止指挥层级多、前后相互脱节;也有利于防止分级指挥过于靠前时忽视全局统筹或者以局部视角看待全局,为专业指挥创造灵活的处置空间。

三、规范现场指挥机构和救援力量之间的关系与协同联动机制 

《国家总体预案》分别在“指挥协调”和“人力资源”中规范了现场指挥机构和救援力量之间的关系与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明确规定了现场指挥机构对所有进入现场救援力量的统一调度权。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应对处置过程中到场救援力量通常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现有行政法规或者预案一般要求到场各方力量、组织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2022年6月发布并施行的《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试行)》中对我国军队参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等进行了系统规范。《国家总体预案》中新增了“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的内容。相关表述一方面规定现场指挥机构具有统一调度权,对象限定在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力量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的复杂性,避免多头指挥或者各行其是现象。

二是明确提出到场救援力量相互协调联动的要求。进入现场的资源力量不只是简单听从调度,需要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力量效能,将“单打独斗”转变为“抱团取暖”,补齐各自短板,形成整体合力。《国家总体预案》中针对军队应急力量,要求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针对社会救援力量,要求完善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规范引导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针对各类应急队伍,要求健全协作配合机制;针对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要求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相关要求有利于在现场真正建立起“一盘棋”机制,相互衔接配合,必要时相互组合和融合,实现协调联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实现应急救援行动目标。

总体上,修订后的《国家总体预案》改进了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指挥协调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建立“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各地方各方面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集中统一、上下协同、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



王宏伟:

我国应对巨灾大难的经验集成

王宏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异常繁重。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的新征程上,我国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黑天鹅”与“灰犀牛”叠加,加之中国式现代化是并联式现代化,必然要在同时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面对更多巨灾大难的考验。能否有效应对巨灾大难,这是衡量应急管理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是检验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表征。

2018年以来,我国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持续推动改革创新,锚定急难险重任务,聚焦打大仗、打硬仗、打恶仗,实现了体制之变、机制之变、力量之变和成效之变,强力推动提升应对巨灾大难的能力。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的总体性制度安排,其内容充分体现了应急管理领域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有效固化了我国应对巨灾大难的经验,有力指导全国应对巨灾大难能力提升。


一、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通常,巨灾大难表现为一场超越管理和行政边界的系统性危机,需要“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地域分割、军地分割、流域分割的壁垒,以实现统筹力量、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在巨灾大难来袭时的主心骨,可以调动党政军民学的多方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这是中国独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国家总体预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不仅权威性更强,而且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的总体要求。《国家总体预案》通篇体现了党政同责的理念,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为预案编制的主体和应急组织指挥主体。《国家总体预案》还规定,“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这是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全面领导的具象化表现,对强化灾难来临时的现场统一指挥具有重要作用。


二、遵循巨灾大难非线性演进的规律

巨灾大难的演进并不是中规中矩地遵循线性发展的路径,而是表现出非线性的快速扩散、不规则波动的特征。世界各国的应急管理将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和分级,以此作为标定应急目标的横纵坐标和开展应急资源配置的依据。《国家总体预案》明确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30多小类,并对突发事件分级作出原则性要求,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中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另行规定。

巨灾大难具有非常规性:一方面,巨灾大难往往表现为灾害链或事故链,一类突发事件往往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多种突发事件叠加交织;另一方面,巨灾大难往往不是逐级递进,而是快速地演进、升级。巨灾大难的发生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应急指挥人员难以按部就班地照章行事,从容精准地调度配置力量资源。

《国家总体预案》摸准巨灾大难非线性演进的脉搏,并给出靶向性的因应之策:在横向上,强调“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在纵向上,规定“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同时,《国家总体预案》强调,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地方应结合实际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应对突发事件要体现响应措施的适当性,同时避免响应不足和响应过度。但是,巨灾大难表现极端性强,往往不按常理“出牌”。为此,《国家总体预案》特别强调,“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的扩散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巨灾大难往往具有跨界性。《国家总体预案》强调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平时,相邻地区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急时,动态调整、升级指挥协调规格。


三、形成全社会协力共治保障网络

应对巨灾大难,绝不能仅仅依靠应急管理部门一家之力。满足瞬间膨胀的应急峰值需求,呼唤着规模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快速调集与有力支撑。为此,应急准备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各方力量和资源,构建庞大的协力共治保障网络。为此,《国家总体预案》给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在人力资源保障方面,形成一个新的力量体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力量+社会与基层应急力量,同时明确依法将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并作为突击力量。二是在物资保障方面,应急管理部与国家有关部门构建多元储备体系,形式包括:实物储备+社会储备+产能储备。三是在财力保障方面,形成央地财政+商业保险+社会捐赠与援助的局面。四是在预案准备方面,强化预案衔接,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是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针对巨灾大难,尤其需要在应急准备中实现相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增强各方协同应对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国家总体预案》强调“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并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抓总的作用,通过加强审批、备案等手段,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平时不衔接,急时难协同,这些规定可以避免预案冲突,助力多元多层级主体同频共振、凝心聚力,让巨灾大难的应对更能体现高效、一致。

四、提升巨灾大难应对的有序性


巨灾大难发生后,来自各方的多元力量积极参与,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展开创造条件,但同时也容易造成指挥关系和链条的模糊化。以往,在巨灾现场,指挥部林立、又互不隶属,社会力量自发参与,无序性极大地影响应急救援的效率。“打乱仗”成为巨灾大难应对的常见问题。
《国家总体预案》明确规定,应急指挥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模式,将党委政府的决策指挥与应急队伍的救援指挥有机整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发挥中央的指导作用,也能调动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可以发挥应急队伍的专业性指挥作用。应对巨灾大难,尤其需要指挥统一、处置专业、保障有力、现场有序。多年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的多元参与带来的失序与混乱一直是一个难题。《国家总体预案》对此给予针对性部署:平时,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力量建设,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推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急时,现场指挥机构进行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这样,就可以平衡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确保多元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五、完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法。《国家总体预案》对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规定更细、更实,具有明显的实战导向,提升了应对巨灾大难的可操作性。一是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加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机制。二是总结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教训,将原来的“预测预警”机制改为“监测预警”。特别强调预警与响应的衔接,明确规定预警响应行动的具体措施,如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以及特殊情况下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三是“信息发布”机制从原来的恢复重建环节前移到应急处置环节,并辅之以“舆情引导”,目的是防止灾情叠加舆情危机,同时形成全社会和衷共济、共渡难关的舆论场。四是完善调查评估机制,既强调加强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是灾害救助、损害补偿、恢复重建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也强调复盘评估在总结教训、改进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五是健全恢复重建机制,提出“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这些规定固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多次巨灾大难应对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六、夯实应急管理的基层基础


基层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最前沿。巨灾大难往往会对关键性基础设施造成毁灭性打击,导致“三断”(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情况,使局部区域成为“孤岛”。在巨灾大难中,基层往往是应急救援的痛点、难点和交通运输堵点、卡点,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特别是一时成为“孤岛”的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单位,迫切需要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增加组织动员、先期处置等能力。《国家总体预案》对此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强调以信息化推动应急管理现代化,特别是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未来,基层应当以“小快轻智”为目标,发展先进适用的应急技术与装备,应对“三断”和高寒、高原、高温“三高”等极端挑战,提升巨灾情景下的自适自转能力。


李雪峰: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预案演练效能

李雪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预案演练是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完善体系,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新修订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专设“预案演练”一节,强调“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这一要求明确了对各有关方面开展预案演练工作的任务要求,对我国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意义重大。落实该要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预案演练工作的认识,加大预案演练力度,完善预案演练保障,提高预案演练效能。


一、深刻把握预案演练工作的重要意义

预案演练是一项具有战略全局意义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全国应急预案多达数百万件。这些预案如果都能够通过扎扎实实的演练实现不断优化,预案的执行者如果都能够通过不断参与演练提升自身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中国的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就会得到更为坚实的保障。但目前的问题在于,不少地方、行业、单位极少开展预案演练,或者预案演练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预案演练对预案体系建设、队伍能力提升的牵引作用。按照《国家总体预案》的要求加强预案演练工作,将能够极大地推动全国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全国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从而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预案演练能够带动每个相关的局部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案演练是国家和地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通过开展预案演练发现自身应急管理体系能力、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与短板不足。预案演练不仅能够推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完善,也能扎实推动有关各方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应急能力的提升。
同时,开展预案演练也是落实各方面的法定职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方面要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预案演练提出要求,《国家总体预案》也明确要求各地“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可以说,有预案就必须组织预案演练。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务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一要求。

二、完整准确理解对预案演练的要求

《国家总体预案》对预案演练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国家层面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这意味着国家层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要对全国起到带头作用。2018年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注重在预案演练方面发挥牵头抓总和示范引领作用,连续牵头组织以应对极端灾害为主题的“应急使命”系列演练,指导各地全面加强预案演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国家层面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都要全面落实好《国家总体预案》要求,精心制定演练计划、演练实施方案,努力为全国各地提供可学习借鉴的预案演练范例。
其次,地方层面要注重预案演练实效。“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结合实际”就是强调演练要依据预案,着眼于实效性,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演练;“有计划”是强调要增强演练规范性,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有重点”是强调演练要讲求针对性,要着眼于当前体系能力建设与风险防范的重点工作与突出矛盾问题,以有限的资源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再次,要提高预案演练保障能力。《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这一创新性的要求意味着今后各地各有关方面要加大投入,建设符合自身预案演练需要的应急演练场所。对于侧重应急组织指挥的演练需求,要完善应急指挥中心的演练功能,建设必要的专门应急演练实训基地;对于侧重实操能力的演练需求,要因地制宜开发建设能够开展演练训练的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融多功能于一体的实战演练场所(公共服务场所);面向智慧化时代,各地还应努力开发应用适用于预案演练的高科技装备、人工智能应用设施等。

三、着力提高预案演练的效能

在有关方面的持续努力下,我国预案演练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综合性制度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在行业领域与地方层面,符合行业特点与地方需要的预案演练行政规章与技术标准也不断出台;实际工作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实施顺利推进。
从实践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日益重视预案演练,演练质量不断提升;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预案演练重视不够、不善于科学规范地组织演练、不深入推进演练评估及成果运用等问题。为切实增强预案演练的实效性、规范性与针对性,促进应急演练规范、安全、节约、有序地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在演练内容与模式、方式方法、过程管理等方面加强预案演练工作。
一是演练内容与模式选择上,着力回应实际需求、注重演练实效。要根据不同层级、所面对的不同类型安全风险与突发事件的突出挑战,精准确立演练科目、选择演练场景内容,多开展基于真实背景、真实案例的演练。在实事求是地确定演练内容与目标的前提下,提倡和鼓励各地循序渐进地组织开展挑战性较大的检验型、考核型、研究型演练,减少展示型演练的色彩;要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随着应急能力的提升,不断增加反映非常规突发事件,以及反映突发事件的传导、演化、叠加、升级等特点的复杂场景预案演练。
二是演练方式方法上,根据对象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指挥机构要重视加大指挥演练的力度与难度。应遵循先桌面后实战、先专项后综合的顺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组织预案演练工作。为提高组织指挥系统的效能,应着重组织指挥部层面的演练。可先组织单一指挥部的演练;条件成熟时,组织联合指挥部演练。
三是演练过程管理上,完善预案演练全周期管理,重视加强演练评估和事后改进等薄弱环节的工作。要完善预案演练计划管理,每个计划期都要在认真调查分析演练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系列应急演练和相关宣传培训活动的工作计划。要精心设计每一次演练的实施方案,做好演练各项准备,科学规范地组织演练实施。要加强预案演练评估工作,精心设计评估方案,通过演练着重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重视演练后的整改与预案修订工作,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评估,持续推进预案演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


许真:

在《国家总体预案》指导下

高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许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应急分会秘书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出台《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对于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予以明确,为各级各部门全面系统地开展全风险、全领域、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指明了工作方向、压实了各环节责任。

《国家总体预案》对于全面强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各类事件应对效能,具有总纲性指导意义。切实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预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深刻反思和总结评估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切实提升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一、加紧推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国家总体预案》规定,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风险识别更加困难、驱动因素更不确定、发生发展难以预测、传播流行范围广泛。新冠疫情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2006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专项预案)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在疫情应对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急预案的处置指导作用,影响了分级响应效率和决策指挥效能。正因如此,在《国家总体预案》修订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新成立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也启动了对国家卫生专项预案的针对性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下的卫生应急需求,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及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国家总体预案》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国家卫生专项预案则在《国家总体预案》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机制、事件分级标准、分级响应标准及响应行动、信息报告要求、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的卫生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对地方层面应急行动的政策性与指导性。修订国家卫生专项预案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国家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刚性要求,同时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更好地从公共卫生角度体现灵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做好与《国家总体预案》的衔接,特别是要从组织指挥体系、分级响应、监测预警等方面做好统筹兼顾。

二、清晰界定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国家总体预案》对国家层面的指挥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直接决策部署,避免“一竿子到底”和权限不清,同时,在响应环节的指挥协调中留出空间,对于超出了省级应对能力和涉及跨省的事件,由国家层面进行指挥协调;二是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短期内集中力量和资源办大事难事急事,更多强调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指挥的常设机构,做好平急结合和平急转换,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迅速扩大职能和人员,依托常设机构来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协调事件处置工作;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谁负责谁协调,由各类事件的国家牵头部委来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任务,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在历次国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组织协调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发展固化为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进而组织开展定期风险会商研判,加强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对策协调与分工协作,将大力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准备工作的整体统筹谋划。
当国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则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托已有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成立相关工作组,实现联防联控机制的平急转换,集中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发挥更高效的应急处置效能。

三、灵活设定事件分级响应制度


国家总体预案》中规定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十分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与旧版《国家总体预案》相比,最大的区别和创新提升是事件级别不再与其应急响应级别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由各级党委政府响应主体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响应级别。例如,旧版《国家总体预案》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级启动Ⅰ级响应,重大事件由省级启动Ⅱ级响应。相应地,国家卫生专项预案中明确规定: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二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在新冠疫情应对初期,有的省份据此启动二级响应引发社会舆情和质疑。实际工作中,当统筹考虑事件具体情况和本级应急资源、能力等因素来启动响应时,各级均需要更多的灵活性来启动相应层级的响应。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赋予了各层级更多的响应灵活性,规定国家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在国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中自行明确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意味着各地可以参照国家级来制定自己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使应急响应措施与所需要管控的健康风险相适应,既保障公众健康、又减少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卫生专项预案修订应遵循《国家总体预案》的相关分级原则,事件分级依然主要依据事件涉及范围与严重程度等进行判定,全国给出统一标准;面临同一起事件,由于影响程度不一,且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等存在差异,各地可能需要设定和启动不同级别的响应,以解决之前由于分级固化导致的事件严重性与响应级别不对应的问题。此外,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非常复杂,预警和响应之间的连续性强、时间界线难以分割,确定预警级别及预警强度存在难度。因此,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灵活掌握,需组织专家根据现实情况综合研判是否预警、预警级别及其相应的预警措施。

四、突发事件应对的“全”“早”“快”要求


在监测中突出“全”。《国家总体预案》强调了完善监测网络、整合多种途径来源信息的要求,对多种风险源加强综合监测。只有全面报告、收集、汇总、共享和分析事件有关各项信息,后续才有可能发现事件苗头和采取处置措施。成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更依赖于对事件苗头信息的全面监测、报告和掌握。除依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外,各级政府也应拓宽信息监测渠道,建立多渠道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信息监测平台或工作机制,涵盖部门信息交换、社会机构参与、互联网信息搜索和公众主动报告等。

在发现中突出“早”。《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加强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处置,压实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报告义务,此外,要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门槛,减轻行政压力,鼓励苗头事件的报告,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报告单位发现健康问题后直接及时报告,避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从而影响监测预警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在响应中突出“快”。《国家总体预案》特别强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尽快开展先期处置、启动响应、控制事态,并要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超常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其发生早期性质尚不明确,很多情况难以掌握,事发地政府和专业部门要避免等等看的不作为思想,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同时紧急调集人员和资源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实施紧急医疗救治、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管控相关场所、发布事件信息等,以免延误应对时机。
总体看来,与旧版《国家总体预案》相比、新修订的《国家总体预案》的各项内容守正创新、更具实操性,突发事件分类更加精细化、风险管理环节更加前移、组织指挥体系更加职责明晰、监测网络和信息手段更加全面、应急响应分级更加合理、应急处置措施更加详实、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更受重视、应急保障和支撑体系更有力度、预案管理要求更加规范具体。正确解读和深刻领悟《国家总体预案》的总体要求、应急原则和重点措施,对于包括公共卫生领域在内的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工作至关重要。


张鹏:

健全基层组织体系

提升先期处置能力

张鹏,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基层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线和前沿战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关键所在。

为了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基层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等能力,切实抓好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防范、早处置等工作,《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预案》),专门就规范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基层组织指挥体系、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等方面内容。

这些与中办、国办2024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互衔接、目标一致、有机统一,突出了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需要一体学习研究、一体推进落实。


一、明确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总体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目前,各地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实现了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但是,基层目前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基层基础仍较薄弱,有些乡镇(街道)没有成立应急管理机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能力素质不够适应,能力作用发挥有限。通过结合《意见》关于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能力等有关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可以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组织体系建设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单位等各方职责,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高资源的整合和协同能力;完善县级、乡镇(街道)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总体预案》中对基层组织指挥机制的规定,有助于依法赋予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功能区适当的综合管理权和应急处置权,有助于加强基层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指挥协调机制建设,确保应急响应机制和流程的明确性和高效性,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实施处置救援,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


二、扎实推进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国家总体预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同时强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细化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的重要抓手,乡镇(街道)及基层单位和组织等编制的基层应急预案是国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应急管理网络的基础单元。只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编制并动态修订上下衔接、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确保相关预案科学规范、联动有效,才能确保上级应急政策与资源精准下沉,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下贯通、区域协同”。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积极推进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2022年组织天津、山东、广西、四川、宁夏等地试点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2023年制定印发了《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填补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政策性文件空白;2024年公开发布并出版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百问百答》,为基层单位编制管理应急预案答疑解惑。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不仅是应急管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更是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缩影,其建设需要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和动态性。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并组织实施,村(社区)应急预案由“两委”编制并组织实施,真正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落到了基层、落到了实处。只有筑牢基层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的防线,才能实现发展与安全的统筹平衡。
此外,《国家总体预案》还明确提出要推进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这与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初修订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策立意完全一致、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应急预案数字化能力建设是着力推动基层应急预案管理业务模式重塑、方法手段升级、工作流程再造的重要手段,其首要任务就是建设统一的应急预案数据库并推动预案数据的共享共用。特别是对于数量大、范围广、种类多、质量参差不齐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尤其需要通过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科学技术赋能,推动实现预案管理模式创新,提升预案管理水平,夯实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基础。在推进数字化预案过程中,不只是开发数据库和预案管理系统,同时还应推动预案标准化,制定应急预案编制、数据库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为统一的应急预案数据库奠定技术基础。

三、强化基层单位先期处置等职能作用


基层单位应急处置职能作用体现在预警发布传播、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基层应急队伍作用发挥等方面。首先,预警信息传播必须精准到位。《国家总体预案》在“监测与预警”中明确规定“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基层预警是应急响应行动的“第一哨兵”,打通预警从发布到基层“最后一公里”响应是基层应急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总体预案》提出运用综合预警信息手段进一步明确了信息传播效能的提升路径,强化了传播机制的韧性。作为制度保障与技术创新的协同,使基层预警真正成为“城市免疫系统”的重要组件。同时,《国家总体预案》专门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有关特殊场所、警报盲区、特殊时段等,提出预警措施精准到位要求,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确保预警信息覆盖无死角,精准叫应基层网络每个相关人。

其次,要突出抓好信息报告及先期处置。《国家总体预案》在“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基层处于面对突发事件的最前沿、第一线,发挥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中的职能作用,是防止“小险变大险、小灾变大灾”的关键环节。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基层单位首要任务就是当好“吹哨人”,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报告,其次是结合职责和实际情况,进行先期处置,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快速响应、有效控制和初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扎实做好组织准备、预案准备、力量准备、资源准备,能够完成“第一响应”与现场控制,形成快速响应能力和救早救小救初期能力;能够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叫应”人员队伍,展开措施行动,组织必要的人员转移;能够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心理干预,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能够及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迅速进行基础救援资源调配,在灾害初期控制灾害的扩散和蔓延,为后续赶到的专业队伍争取更多救援时间窗口和操作空间。《国家总体预案》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基层先期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助力基层应急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防控”转型,使基层应急工作成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支点。
此外,要发挥好基层应急队伍的先期处置职能作用。《国家总体预案》在“人力资源”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基层队伍熟悉本地环境,能够在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开展初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能够解决专业救援力量覆盖不足的问题,尤其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区域,与专业救援队伍形成“分级响应、协同作战”的立体化救援网络,还能够及时上报灾情并协助制定精准救援方案。
可以说,《国家总体预案》对于基层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充分吸纳了广大基层近些年来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基层先期指挥与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对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次生衍生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夯实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链接: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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