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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8-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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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各团场(镇)党委,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2024年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第一师阿拉尔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8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兵团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关于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要求,巩固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成果,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师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师国资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国资委”)代表师市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师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权利、义务相统一,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

第五条  师国资委结合发展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师国资委是代表师市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师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师市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二)监督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向师市报告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深化国资监管企业内部改革,推进国企业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四)负责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师国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五)负责组织师国资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出资人职责,审核师国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师国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兵团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师市实际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师国资监管企业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师国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监督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国资监管企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九)对团镇(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指导师国资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方面工作;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师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师国资委对师市负责,接受师市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八条  师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规定,定期向师市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三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

第九条  国资监管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它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资监管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法诚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师国资委以及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企业内部议事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向师国资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风险管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控机构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五)拟定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编制企业年度预算

(六)按照制定的经营目标计划,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成本费用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实施企业内部职工绩效考核与工资总额控制和分配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并按照规定的上交比例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须报师国资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师国资委。

 

第四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师国资委应当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深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差异化设立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与师市国资监管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师国资委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对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测算、提出奖惩建议并向师市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结果追溯机制。企业往年度业绩严重不实或出现国有资产损失未及时报告的,师国资委调整相应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师国资委应当将师国资监管企业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工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绩效挂钩机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不得过大、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控制线,对于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的企业,师国资委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兵团、师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按照师国资委制定的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由师国资监管企业根据师国资委制定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全面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在每年131日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预算报表、预算编制说明、党委会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国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国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企业正式编制执行的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企业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预算,一般每年只调整一次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公司董事会(企业领导班子)审议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师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产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运营结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

前款规定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作为师国资监管企业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依据。

二十五  国资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捐赠、赞助等行为。企业的捐赠、赞助行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发生捐赠、赞助行为的,必须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研究通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师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师国资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师国资委审核批准,超过3000万元(含)的债券发行由师国资委向师市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债券发行应当坚持合理发债、合理负债、限额发债原则,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师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企业高质量发展、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发债必要性、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师国资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三十条  发债企业做好债券全流程管控,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创新债券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立健全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七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资监管企业投资目的是服务于师市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企业投资行为应符合自身主业,限制非主业投资,非优势投资。

本章规定的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投资

第三十二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文件规定到师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资监管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前应事先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五条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前编制次年年度投资计划,1月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师国资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投资预期收益、合资合作方情况等)

每年2月底前,师国资委将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的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向师市行政常务会、党委常委会报告。

师国资监管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增加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师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列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应在决策前向师国资委报告,并在完成决策后报请师国资委,师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师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三十七条  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在报师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时,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报告需包含投资背景、资金来源、前期程序、风险评估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重点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情况等内容);

2.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4.师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本类投资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报告需包含投资背景、资金来源、前期准备、风险评估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重点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情况等内容);

2.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合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4.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5.尽职调查报告;

6.资产评估报告(股权类投资项目);

7.师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投资

除按投资类别(固定资产类、资本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境外投资的企业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和框架协议;

3.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4.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师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师国资委应当建立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机制,师国资监管企业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由国资委向师市报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本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八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

第四十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师国资监管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应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第四十三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四十四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四十五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月向师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

 

第九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资监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资产涉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兵团、师市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兵团、师市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十九条  经师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师国资委负责备案,必要时师国资委可组织专家评审;经师国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章  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

五十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具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三  师国资委负责师国资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师国资监管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师国资委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师市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师国资委报师市批准。

第五十四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五十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五十六条  师市师国资委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师国资监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师国资委负责审核师国资监管企业的增资行为,师国资监管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六十条  企业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师国资监管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六十一条  国资监管企业须创新机制,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控机制。

第六十二条  强化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和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明确党组织和班子成员职责和义务,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流程,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企业事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四条  师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国资监管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

第六十六条  师国资委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禁止行为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师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师国资委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九条  国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七)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

国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第七十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一条  国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师国资委工作人员,师国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工作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七十四条  师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处置管理事项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团镇(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国资委承担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师市党办发〔202229号)、《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师市党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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