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h-2021-00103 | 发布机构: | 总工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关键词: |
关于保证担保的12个新变化(三)
变化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697条里的“另有约定”指的是债务转移时,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作出约定。 变化10: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变化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民法典》第700条未再规定保证人享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另外,《民法典》700条中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法定的债权转让、保证人是否由此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权利,还需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进一步解释。
变化12: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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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九至二十七章)
变化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变化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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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九至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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