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sj-2025-00090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8-1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 关键词: | |||
关于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关于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年8月3日12时40分许,通州***集团公司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门诊楼地下室南侧安全出口附近施工作业发生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1万元(不含事故处罚)。2024年10月22日,师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和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6月5日至6月30日,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紧紧围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于6月5日收集阿拉尔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师市住建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核实查阅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人事档案等资料,6月15日走访核查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整改落实情况,根据资料审查、座谈问询、走访核查、查阅文件情况对“8·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核对;6月30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召开会议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情况进行协商讨论,听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审核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评估认为,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各单位均能依据师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各层级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追究落实情况
1.吴**,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通风班组工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通风班组工人吴**,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在平台升降过程中将头部伸出安全护栏外,操作失误导致机械挤压伤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执行情况: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通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消防分包单位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消防分包单位通州***公司,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严不实,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对项目各班组每日施工作业点位巡视不及时、时间间隔长,对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不足,无法及时对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江苏省住建厅对通州***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2024年11月12日,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通州***公司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通州建总公司作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3号),2024年12月4日通州***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3.中***公司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未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对项目隐患问题进行根治整改,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直至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作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2号),2024年12月4日中***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4.**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简称**咨询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相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失管失察,依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师市住建局对**咨询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3号),2025年5月14日**咨询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以下简称邵逸夫阿拉尔医院)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由师市卫健管理部门在全师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1月28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
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作出师市范围内通报。
6.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质监站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2024年9月19日,师市住建局针对对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了约谈,责任监督员在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追究落实情况
1.盖*,二十一局阿拉尔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中***公司违法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盖*,作出7.788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4号),2024年12月4日盖*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2.李**,中***公司副总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副总经理李**,对中***公司违法行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副总经理李**,作出7.716769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5号),2024年12月4日李**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3.王**,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项目经理王**,长期未在岗履职,未认真执行项目实名制管理,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王**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5号),案件已结案。
4.瞿**,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项目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项目经理瞿**,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消防分包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监督不力,未对施工班组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瞿**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6号),案件已结案。
5.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曹*,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按要求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曹*,作出1.6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6号),2024年12月4日曹*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6.石**,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石**,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相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失管失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石**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4号),案件已结案。
7.张*,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师市卫健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1月28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
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张*作出师市范围内通报。
8.张**,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张**,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质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未紧盯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作出0.4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7号),2024年12月4日张**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9.张*、赵**、郑**、韩**、张**、李**中***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张*、赵**、郑**、韩**、张**、李**,建议由中***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0月25日由中***公司下发的《对邵逸夫医院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EPC项目于8.3消防排烟风管作业施工时发生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一般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中***公司阿拉安〔2024〕16号)要求,依照公司《中***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2023〕7号)规定,分别对张*,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常务副经理职务;赵**,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处分;郑**、韩**,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张**、李**,内部通报批评。
10.吴*、杨**,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吴*、杨**,建议由通州***集团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8月10日由通州***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杨希山和吴睿处罚的通知》(通州***集团公司〔2024〕10号)要求及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对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吴*作出0.5万元处罚、杨**作出1万元的处罚。
11.吴**、张*、姜**、张**、温**,**咨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监理管理体系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咨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监理管理体系人员吴**、张*、姜**、张**、温**,建议由**咨询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0月25日由**咨询公司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通报》(**咨询公司〔2024〕10号)要求,以及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吴**、张*、姜**、张**、温**,进行降职处理,下调其在公司中职务层级,相应调整其薪资待遇。
12.吴*,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吴*,建议其向师市住建局做出深刻检讨。
执行情况:按照《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吴*于2024年11月28日,向师市住建局作出深刻检讨。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的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师市住建局。一是通过党组会、集中理论学习等先后5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关于深刻吸取“8·3”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事故教训全力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登高升降机管理防范机械伤害事故警示工作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周汇报、月研判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听取汇报8次,分析研判5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4次;二是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召开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现场工作会议3次,相关建设施工监理80人参会,观看相关警示教育专篇,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解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等法律法规,120个在建项目开展宣传教育,受益一线建筑工人2500人次;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主旨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要求,与60余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签订师市建筑业202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参建人员、特别是新招和转岗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有关检查、整改情况报属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145个项目立即开展拉网式检查,将登高升降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截至目前,已累计检查171项工程,发现各类安全问题隐患数量495条,对15个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人员不到岗履职的项目,对智慧工地考勤不达标的32名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警告,特种作业证件不合格的96名人员予以清场,22名假证立案查处;五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纳入了检查巡查范围,督促指导了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二)中***公司。一是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对于举升机这类存在较高风险的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监督,落实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被发现和排除;二是建立完善培训制度,落实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组织开展针对登高升降机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截至目前,开展培训2场,参训800余人次;三是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18项安全风险和25项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治理;四是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施工前必须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登高升降机在本单位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五是加强设备管理。在每次使用登高升降机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的结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每个月组织一次由专业检测机构参与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机械强度、稳定性、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位,出具专业检测报告;建立详细的维护保养档案,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六是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在登高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查遗补漏补强了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短板;通过评估也发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推动解决。
(一)中***公司。对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严不实,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单位形成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安全教育情况监管不及时。
(二)通州***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未及时研判风险隐患。
(三)**咨询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对现场隐患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四)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于“小、散、偏”施工督促指导不足。。
六、措施建议
通过评估,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狠抓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住建领域从业人员特点,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压实企业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狠抓企业制度,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自查自改,确保隐患问题及时发现、闭环整改,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压实企业负责人职责,倒逼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精准有力的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同时,通过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调度,现场巡查、抽查等方式,重点对建设项目备案人员尤其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行为查处。
关于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年8月3日12时40分许,通州***集团公司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门诊楼地下室南侧安全出口附近施工作业发生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1万元(不含事故处罚)。2024年10月22日,师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和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6月5日至6月30日,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紧紧围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于6月5日收集阿拉尔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师市住建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核实查阅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人事档案等资料,6月15日走访核查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整改落实情况,根据资料审查、座谈问询、走访核查、查阅文件情况对“8·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核对;6月30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召开会议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情况进行协商讨论,听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审核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评估认为,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各单位均能依据师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各层级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追究落实情况
1.吴**,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通风班组工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通风班组工人吴**,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在平台升降过程中将头部伸出安全护栏外,操作失误导致机械挤压伤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执行情况: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通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消防分包单位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消防分包单位通州***公司,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严不实,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对项目各班组每日施工作业点位巡视不及时、时间间隔长,对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不足,无法及时对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江苏省住建厅对通州***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2024年11月12日,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通州***公司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通州建总公司作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3号),2024年12月4日通州***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3.中***公司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未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对项目隐患问题进行根治整改,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直至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作出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2号),2024年12月4日中***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4.**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简称**咨询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相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失管失察,依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师市住建局对**咨询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3号),2025年5月14日**咨询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以下简称邵逸夫阿拉尔医院)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由师市卫健管理部门在全师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1月28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
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作出师市范围内通报。
6.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质监站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2024年9月19日,师市住建局针对对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了约谈,责任监督员在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追究落实情况
1.盖*,二十一局阿拉尔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中***公司违法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盖*,作出7.788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4号),2024年12月4日盖*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2.李**,中***公司副总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公司副总经理李**,对中***公司违法行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公司副总经理李**,作出7.716769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5号),2024年12月4日李**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3.王**,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项目经理王**,长期未在岗履职,未认真执行项目实名制管理,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王**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5号),案件已结案。
4.瞿**,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项目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项目经理瞿**,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消防分包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监督不力,未对施工班组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瞿**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6号),案件已结案。
5.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曹*,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按要求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实际负责人曹*,作出1.6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6号),2024年12月4日曹*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6.石**,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石**,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相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失管失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师市住建局作出对石**处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师市建罚〔2024〕1004号),案件已结案。
7.张*,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师市卫健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1月28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大邵逸夫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
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对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执行院长张*作出师市范围内通报。
8.张**,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张**,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质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未紧盯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逸夫阿拉尔医院总务科科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作出0.4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4〕37号),2024年12月4日张**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案件已结案。
9.张*、赵**、郑**、韩**、张**、李**中***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张*、赵**、郑**、韩**、张**、李**,建议由中***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0月25日由中***公司下发的《对邵逸夫医院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EPC项目于8.3消防排烟风管作业施工时发生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一般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中***公司阿拉安〔2024〕16号)要求,依照公司《中***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2023〕7号)规定,分别对张*,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常务副经理职务;赵**,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处分;郑**、韩**,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张**、李**,内部通报批评。
10.吴*、杨**,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吴*、杨**,建议由通州***集团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8月10日由通州***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杨希山和吴睿处罚的通知》(通州***集团公司〔2024〕10号)要求及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对通州***集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吴*作出0.5万元处罚、杨**作出1万元的处罚。
11.吴**、张*、姜**、张**、温**,**咨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监理管理体系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咨询公司邵逸夫阿拉尔医院项目监理管理体系人员吴**、张*、姜**、张**、温**,建议由**咨询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执行情况:根据2024年10月25日由**咨询公司下发的《关于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通报》(**咨询公司〔2024〕10号)要求,以及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吴**、张*、姜**、张**、温**,进行降职处理,下调其在公司中职务层级,相应调整其薪资待遇。
12.吴*,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吴*,建议其向师市住建局做出深刻检讨。
执行情况:按照《第一师十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新疆兵团阿拉尔医院建设项目“8·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第一师质监站监督员吴*于2024年11月28日,向师市住建局作出深刻检讨。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的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师市住建局。一是通过党组会、集中理论学习等先后5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关于深刻吸取“8·3”液压升降平台挤压事故教训全力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登高升降机管理防范机械伤害事故警示工作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周汇报、月研判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听取汇报8次,分析研判5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4次;二是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召开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现场工作会议3次,相关建设施工监理80人参会,观看相关警示教育专篇,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解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等法律法规,120个在建项目开展宣传教育,受益一线建筑工人2500人次;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主旨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要求,与60余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签订师市建筑业202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参建人员、特别是新招和转岗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有关检查、整改情况报属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145个项目立即开展拉网式检查,将登高升降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截至目前,已累计检查171项工程,发现各类安全问题隐患数量495条,对15个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人员不到岗履职的项目,对智慧工地考勤不达标的32名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警告,特种作业证件不合格的96名人员予以清场,22名假证立案查处;五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纳入了检查巡查范围,督促指导了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二)中***公司。一是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对于举升机这类存在较高风险的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监督,落实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被发现和排除;二是建立完善培训制度,落实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组织开展针对登高升降机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截至目前,开展培训2场,参训800余人次;三是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18项安全风险和25项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治理;四是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施工前必须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登高升降机在本单位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五是加强设备管理。在每次使用登高升降机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的结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每个月组织一次由专业检测机构参与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机械强度、稳定性、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位,出具专业检测报告;建立详细的维护保养档案,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六是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在登高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查遗补漏补强了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短板;通过评估也发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推动解决。
(一)中***公司。对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严不实,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单位形成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安全教育情况监管不及时。
(二)通州***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未及时研判风险隐患。
(三)**咨询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对现场隐患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四)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于“小、散、偏”施工督促指导不足。。
六、措施建议
通过评估,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狠抓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住建领域从业人员特点,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压实企业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狠抓企业制度,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自查自改,确保隐患问题及时发现、闭环整改,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压实企业负责人职责,倒逼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精准有力的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同时,通过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调度,现场巡查、抽查等方式,重点对建设项目备案人员尤其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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